樂購網訊 4月25日,廣東省高等法院對騰訊訴360扣扣保鏢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360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罰500萬元。對此,360方面表示“一審判決不公,且有明顯的六個錯誤,屬于廣東高院地方保護行為,此判例是典型的庇護壟斷、打壓創(chuàng)新”,因此,360已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追討騰訊3Q大戰(zhàn)期間“二選一”行為對360造成的巨大損失。
360總法律顧問傅彤表示,2013年有關3Q的兩個案子,一個是360起訴騰訊的反壟斷案,一個是騰訊起訴360的扣扣保鏢案,都在廣東高院進行審理。“我全程參與了廣東高院對這兩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但并沒有感受到公平正義。我的切身感受是,騰訊無論干什么都是對的,法院都是支持的。360無論做什么都是錯的,法院都是反對的。”
傅彤指出,騰訊QQ的用戶主要聚集在13億人口的中國市場,但廣東高院判斷QQ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竟然從70億人口、232個國家的“從全球視野”角度,認定騰訊QQ并不具備市場壟斷地位。這個判斷標準令人匪夷所思,按照這項判斷標準,騰訊強迫用戶進行“二選一”并非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傅彤認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標準同樣出現在扣扣保鏢一案中,廣東高院在此次判決中的六處錯誤:
第一,廣東高院全部采納騰訊對360扣扣保鏢的訴求,認定360推出“扣扣保鏢”具有主觀惡意,支持騰訊的二選一行為是“緊急避險”。廣東高院的認定罔顧了幾項事實:1、扣扣保鏢在短期內獲得超過千萬的下載量,這說明它給用戶帶來切實的利益。2、騰訊QQ在用戶未知情的情況下強制掃描用戶電腦文件,并強行彈窗,遭遇用戶詬病。3、騰訊赤裸裸地抄襲360安全衛(wèi)士的功能和界面,并借助它龐大的QQ用戶群,強行捆綁,通過品牌混淆強占市場。由于中國高科技創(chuàng)業(yè)公司不像騰訊那樣有錢可以雇傭大量的法律人員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而且國內法律在這方面確實欠缺,于是騰訊的抄襲加捆綁策略不知搞垮了多少眾多國內中小高科技企業(yè)。360“扣扣保鏢”一方面為用戶提供了杜絕強制彈窗的功能,另一方面抵制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廣東高院認定騰訊公司“二選一”是緊急避險,那么扣扣保鏢就是360抵制騰訊濫用市場地位的正當防衛(wèi)!
第二,廣東高院判決稱,360是做安全產品的企業(yè),因此對其應有更高的標準,這是廣東高院在越權立規(guī)。從媒體的報道了解到,這個觀點在廣東高院判決之前,經常為騰訊公司所大量傳播。值得質疑的是,法院有權利給企業(yè)的產品和發(fā)展進行定位嗎?人民法院有權利越過行業(yè)主管部門給企業(yè)制定產品及經營標準嗎?作為從事法律職業(yè)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我還是第一次親眼目睹越權定立規(guī)則的判決。騰訊是中國第一大互聯網公司,市值近4800億港幣,廣東高院為什么不對騰訊制定更高的標準?
第三、廣東高院判決360產品侵犯騰訊公司名譽,判決高達500萬人民幣的賠償金。這一判決金額在互聯網界糾紛、名譽權類糾紛中的量級是空前的。這是自創(chuàng)規(guī)則,違背了侵權法的基本原則。這樣的司法行為是有利于創(chuàng)新保護、平等競爭,還是為地方知名企業(yè)的壟斷推波助瀾?這值得中國司法界給予高度重視。
第四點,騰訊公然挑戰(zhàn)不正當競爭底線,360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對等措施推出“扣扣保鏢”,客觀上服務了廣大網民。“同樣是互聯網企業(yè),同樣是競爭行為,難道只有不在廣東的我司有注意義務,應適用更高的標準。廣東高院處心積慮的判決能夠冠以公平、公正嗎? ”
第五點,360所做的只是提供了一款適合市場需求的、抗干擾、保護用戶隱私的工具軟件。軟件的選擇、安裝和使用都是在用戶充分知情和可以自由選擇的情況下完成的,這正是尊重用戶、保護用戶權益的具體體現。法院的判決應當尊重事發(fā)當時的民意,這一點由網民抵制騰訊“二選一”的事實即可證實;尊重事實、尊重法律是裁判的基本原則。
第六點,法律不應當保護落后的具有掠奪性的商業(yè)模式。壟斷的客觀存在不依司法的判定而改變。對于一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公司,如果允許其不擇手段地控制市場,最后受損的只能是整個產業(yè)鏈和消費者。
傅彤同時表示:“我們感覺到,目前互聯網產業(yè)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不好、消費者權益被漠視,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壟斷現象的存在。司法的介入應當起到促進平等、有序競爭、鼓勵推陳出新、鼓勵創(chuàng)新、尊重民意、尊重行業(yè)規(guī)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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