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0后”銀行人胡統濱,被稠州銀行從浙江外派他省籌建村鎮銀行。在成為該村鎮銀行首任行長僅約2.5年后,他卻匆匆提出辭職,為何?在離任審計過程,他的驚人大秘密被發現……
日前,銀保監部門對胡統濱作出了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不過,因為胡統濱正在被刑事追逃,處罰文書只能以公告的形式“隔空”送達。
《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注意到,2014年,也就是胡統濱任該村鎮銀行行長兩年后,其目標年薪已升至65萬元。然而,當年拿到55萬元計發年薪的他,為何突然在2014年末提出辭職?
遭終身禁業的前行長曾被委以籌建重任
2月20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一則來自四川銀保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這份送達公告顯示,經查,胡統濱在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工作期間,對該行違規發放互保聯保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四川銀保監局決定對胡統濱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的行政處罰,對其開具了《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川銀保監罰字〔2020〕30號)。
之所以以公告的方式“隔空”向胡統濱送達這份處罰文書,是因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判決書》及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公安分局確認,胡統濱正在被刑事追逃,采取直接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記者注意到,2019年11月,四川銀保監局也曾以公告的形式向胡統濱送達過《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川銀保監告字〔2019〕96號)。
公開信息顯示,2012年5月17日,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登記成立,2.1億元的注冊資本也令其成為彼時四川省注冊資本規模最大的村鎮銀行。不過,這家村鎮銀行雖然地處西部,但其母行卻在千里之外的東邊。資料顯示,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是由總部位于浙江的稠州銀行發起成立的一家股份制銀行,也是稠州銀行旗下的9家村鎮銀行之一。
2019年,稠州銀行以股權受讓的形式對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進行了增持。增持后,稠州銀行占股73.69%。稠州銀行2019年度三季度信息披露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9月末,稠州銀行持有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1.55億股股權、投資成本1.54億元。從披露數據看,在其旗下9家村鎮銀行中,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是投資成本最高的一家。
對于胡統濱來說,可說是看著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從“無”到“有”,他不但是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的籌建人,也是該行首任行長。2011年7月,稠州銀行委派胡統濱從浙江到成都籌建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2012年5月,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登記成立后,胡統濱被該行董事會任命為行長,卻于2014年末辭職離開該行。
有資料顯示,胡統濱出生于1972年2月,是一位“70后”銀行高管。作為肩負重任的籌建者和一行之長,他為何會被終身禁業、刑事追逃?在這背后,又有著怎樣的故事?
授意他人從本行騙貸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中,提到了兩份確認胡統濱正在被刑事追逃的《刑事判決書》——“(2016)川0112刑初697號”、“(2018)川0112刑初5號”。
記者查到了“(2016)川0112刑初697號”刑事判決書,從中或能探得些許關于胡統濱違規的蛛絲馬跡。
這份落款時間為2016年12月19日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21日,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陳某某、范某某、陳某以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貸款,騙貸對象正是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而在此案中,出現了胡統濱(注:判決書顯示在逃)的身影。
經梳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主要有三:
1、2013年4月,被告人陳某某在胡統濱等人的授意安排下,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入證明等虛假證明材料,以購買商鋪的名義從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騙取貸款200萬元。2014年4月上述合同到期后,被告人陳某某等人歸還了該筆貸款全部本息;
2、2014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在胡統濱等人的授意安排下,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產品供需合同》等虛假的證明材料,以購買水管等原材料的名義從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騙取貸款200萬元,合同到期后未能全額歸還。2016年10月24日,陳某某的親屬代為歸還了該筆貸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3、2014年4月,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被告人范某某、陳某提供房產證明、《產品供需合同》等虛假的證明材料,以購買橡膠制品、水管的名義從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騙取貸款人民幣共計200萬元,合同到期后未能全額歸還。截至2016年3月16日立案時,尚有本金共計181.21萬元未能歸還。
據被告人陳某某供述,2013年3、4月份,胡統濱打來電話,叫陳某某幫其貸款200萬出來應付檢查,并讓陳某某在一份商鋪購房合同上簽字,給他說已經找人對這筆貸款進行了擔保,貸款用于購買商鋪。銀行放款后,陳某某將200萬打到了胡統濱提供的一個賬戶上,2014年4月貸款到期后,胡統濱讓人打了200萬到陳某某的還款賬戶。
陳某某還稱,2014年5、6月,胡統濱讓陳某某再幫他找一個人從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貸款100萬出來,并同意100萬貸款他用50萬來還賬,剩下的50萬陳某某拿去用。陳某某伙同他人經過一番造假后,從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拿到了200萬元貸款,陳某某將其中的50萬轉到了胡統濱的賬戶上。
為何胡統濱會找上陳某某幫其貸款?案件審理時,有證人表示,陳某某的老婆和胡統濱的老婆是親姐妹關系。
審理此案的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認為,陳某某、范某某、陳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不過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的第一起騙取貸款的行為,法院認為,因在陳某某合同到期后及時歸還了借款,并未對銀行造成任何損失,故這一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最終,陳某某、范某某、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十個月、八個月,并分別處罰金10000元、5000元、3000元,并被責令退賠被害人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相關貸款本金。
2014年已領了55萬年薪
從時間表來看,胡統濱在任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行長時,上述騙貸案還沒有曝光。不過,隨著他辭職而去,稠州銀行發現,事情不太對勁。
《四川成都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統濱、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川0112民初5333號)、《胡統濱、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川01民終2437號)顯示,2014年11月,胡統濱提出了辭職,而實際上,他與稠州銀行之間的勞動合同要到2017年5月16日才結束。這也意味著,胡統濱擔任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行長僅有兩年半的時間。
沒想到的是,在隨后的離任審計中,稠州銀行稽查部發現,胡統濱在擔任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行長期間,存在違規行為,且給稠州銀行帶來一定的損失。2015年1月16日,稠州銀行作出了“關于原成都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行長違規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給予胡統濱除名行政處分,并單方解除與胡統濱的勞動合同。
對此,胡統濱并不認可,在2015年4月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仲裁部門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系其辭職解除,確認處理通報無效,并裁決“老東家”向其支付未付報酬、住房補貼等。
在雙方鬧上法院的過程中,胡統濱在位村鎮銀行行長時的薪酬情況也得以浮現。據上述民事判決書,2014年5月,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董事會發布通知,將行長目標年薪由原來的60萬元調整為65萬。在2014年,胡統濱目標年薪為65萬元,經考核后計發年薪55.25萬元(65萬元×計獎系數0.85)。此外,胡統濱在2012年、2013年和2014年還有期薪合計57870元。同年,龍泉驛稠州村鎮銀行另行向胡統濱發放了各項過節費共計1.28萬元。
可是,這樣的薪酬和福利顯然沒能留住胡統濱。在陳某某騙貸案之外,胡統濱身上究竟還藏著哪些違規隱情,尚且不得而知。不過,對于稠州銀行作出的處理通報,胡統濱曾“自信”地對法院辯稱,“沒有通報中提到的任何情形,通報中的情形不是事實,屬于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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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年薪65萬的村鎮銀行行長 上任兩年多后卻匆匆辭職 一查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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