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已被公認為國內電子商務元年,截至2012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2.42億,網絡購物使用率提升至42.9% 。在網購消費的強大帶動力下,快遞服務行業也急速發展,已由一種專業性服務轉變成為許多人日常生活經常接觸的服務。但在快遞服務的合同中,卻隱藏著許多“霸王條款”,3月12日,青島市李滄工商分局曝光了快遞業潛在的7大不公平條款,并對這些“霸王條款”中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排除消費者解釋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陰損”逐一點破。
易碎物品損壞推脫不賠
【條款一:因航空運輸會受氣流顛簸影響,本公司對所寄物品均易碎品保失不保碎,請寄易碎、易損品者慎重!陶瓷、玻璃,易碎、易損物品及無穩定價值商品不保價、不賠償。凡參加保價運輸的貨物只保丟失不保損壞,出現丟失情況本公司實保實賠。】
此條款明顯是向消費者轉嫁本該由經營者承擔的風險及責任。工商部門分析表示,承運人應當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保證貨物安全完整到達目的地,對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 、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款的設置,使寄件人的貨物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快遞公司可以不對自己的野蠻搬運、裝卸行為進行約束,屬于向消費者轉嫁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及責任,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應當依法接受處罰。
天氣交通等成了免責借口
【條款二:對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圍的原因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乙方不承擔責任,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航班延誤或取消,塞車,假期,天氣等。】
這是在快遞行業最常見到的一項約定,乍一看去似乎很有道理,交通事故、天氣突變等似乎本就屬于“不可抗拒力”,但工商部門指出,該條款將經營風險作為免責事由,擅自減輕經營者責任。
據分析,免責事由包括法定、約定兩種情形,法定免責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由,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由快遞公司與寄件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的免責事由。此類條款中所列交通事故等固然難以準確預見,但其可能性是作為專業服務機構的快遞公司應當明知的,因此不屬于“不可抗力”,而屬于“經營風險”,不得作為免責事由。
索賠期限將1年縮為30日
【條款三:寄件人如有索賠或其他事宜,應在貨品到達之日起30日內提出 ;過期視為寄件人主動放棄權利。】
相信許多市民都認為“30日索賠限期”是合法的,其實是違法限定消費者索賠期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予申訴受理的期限為自消費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同時,快遞業服務相關標準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受理索賠期限應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而非快遞公司單方規定的“30日內”。
因此,該類條款給寄件人設置了權利行使的條件限制,屬于無效條款。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 ,在遇到快遞企業要求消費者簽署含有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快遞服務合同時,消費者有權提出異議,并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謹防他人簽收成免責盾牌
【條款四:公司送貨至指定地點時,如托運人或指定的簽收人不在,公司有權讓他人代收,由此產生的后果與公司無關。】
工商部門指出,該條款單方面賦予快遞公司可以隨意處分寄件人財物的權利。分析稱,此類條款是快遞公司為了提高送件率而設置的 ,但未明確約定“他人”范圍,這實際上單方面賦予了快遞公司可以隨意處分寄件人財物的權利,很可能直接或者間接損害寄件人利益。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格式條款不得免除經營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和不履行通知等合同附隨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收件人逾期提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快遞公司可以要求收件人支付保管費。
發票不要不給單方免除義務
【條款五:有發票需求的散單客戶,請在付款后1個月內持運單原件向本公司索取發票。】
工商部門認為,這一條款屬于經營者單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在快遞經營中,經營者有義務主動向寄件人提供發票,而不是當客戶有需求時才被動提供。同時,要求散單客戶持運單原件到經營場所索取發票,也給這部分客戶額外增加了負擔。
包裝致損快遞借口不擔責
【條款六:對因甲方的不合格包裝所造成貨物受損,或包裝完好而無法開箱查驗的貨物受損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這屬于經營者單方面免除自己的合同附隨義務。李滄工商分局執法人員認為,快遞公司作為專業的經營者,有法定義務對寄件人申請郵寄的物品進行檢查,同時應盡到合同附隨義務對包裝是否合格進行檢查。如果寄件人拒絕檢查或無法開箱查驗,快遞公司可以拒收郵件;如果包裝不合格,快遞公司應盡到善意提醒義務,并幫助寄件人以專業的方法對包裝進行完善。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格式條款不能免除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快遞公司承運了郵件,就應當保證郵件安全到達,當出現毀損時,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客戶付保價費不給照價賠償
【條款七: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工商部門分析認為,寄件人選擇保價方式時,已按聲明價值的一定比例額外支付了保價費。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消費者托寄物損毀時,經營者應當按照聲明價值進行賠償,而不論聲明價值是否高于實際價值。因為相關法規規定,經營者不能單方減輕自身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由此,李滄工商分局對該條不公平條款定位為保價賠償就低不就高,經營者違背權責一致原則,部分限制消費者的獲賠權。
■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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